歸還遺失物可以索償 但額度要合理
報載,近日,成都市民劉先生在一個打車軟件上叫了一輛出租車,抵達目的地后,不慎將裝有筆記本電腦的背包遺落在車上。他在聯系打車平臺和出租車司機要求歸還財物的過程中,被司機索要800元“送還費”。最后,劉先生在支付了800元后取回了電腦等物品。但他覺得出租車司機的要價較高,不合理。最終,在租車公司和當地交通運輸局介入調解以后,雙方各讓一步,由出租車司機退回了400元“送還費”。但是,網友的關注與熱議卻沒有停止。出租車司機撿到了客人遺失的物品,該不該索要“送還費”?如果可以索要的話,標準又是多少?
按照傳統的道德倫理,撿到別人的財物不但要拾金不昧,而且也不能向失主索要諸如“感謝費”、“送還費”等。但是時代在發展,社會在變革,尤其是隨著市場經濟、商品社會的發展,雖然拾金不昧仍舊是需要我們大力倡導的傳統美德與現代公民的基本素質,但是在要不要向失主收取“感謝費”問題上,卻不再那么意見統一。
拾得人撿到別人財物以后,需要保管、運輸、歸還,這都是需要付出各種成本的,所以索要或者說接受失主必要的“送還費”、“感謝費”,無可厚非。而且,拾金不昧以后得到一定的補償,可以激勵更多人加入到拾金不昧的行列,也就是某種意義上的不讓老實人吃虧。
拾金不昧索償有理,不但是道德觀念上的一種變革,而且也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今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拾得人的法定義務,但是他們也有法定權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這里面的關鍵是,“必要”和“合理”。也就是說,歸還別人的遺失物可以索償,但是索償的額度要符合必要合理的原則。像新聞中出租車司機歸還對方的電腦,所花費的汽油,耽誤拉客掙錢的時間,都算是合理成本,但索要800元的“送還費”,應該說超過了合理的范疇。( 作者:苑廣闊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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