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聞報道,1月6日,杭州市通報一例境外輸入復陽無癥狀感染者后,該無癥狀感染者身份信息、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在互聯網上大面積傳播,還有兩則在網上散布涉疫謠言的違法行為。經公安機關查明,位于西湖區的某醫院醫師林某將相關流調報告轉發至微信群,致使在互聯網上大面積擴散,已涉嫌侵犯他人隱私,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另查明,張某、胡某借機散布涉疫謠言,分別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如人們的家庭住址、個人身份證號、職業、家庭成員等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都屬于個人隱私。他人不得擅自將其所知悉的這些信息加以散布傳播,否則將導致被害人的生活難以安寧,甚至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處于暴露和危險之中。
應該說,每個人都享有隱私權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基本法律常識和規則。根據《民法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不得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除非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取得權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隱私。譬如,公安機關為抓捕逃犯,可以發布含有嫌疑人詳細信息的通緝令,法院可以公布老賴照片和姓名等信息。還有一些人一旦成為新聞人物或公眾人物,其部分隱私權也應讓位于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而普通人即便患有傳染病或者疑似感染,只要其沒有利用該疾病侵害他人權益,危害社會,其所患疾病和個人信息就屬于不能隨意散布的隱私。《傳染病防治法》也明確禁止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違反者,輕則可能受到治安拘留,重則觸犯刑法,而且還將面臨民事賠償。
總的來說,在技術進步背景下,有效開展疫情防控與保護個人隱私可以并行不悖,疫情防控不是犧牲個人隱私的借口,保護患者隱私也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護個人權利的應有之義。特別是作為醫護人員,更有保護患者隱私的職業義務和道德責任。(作者:史奉楚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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